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17篇

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17篇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17篇,供大家参考。

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17篇

篇一: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08•【字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

  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评估管理,实现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省人口计生委制定了《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现印发各地,请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指导、评估和管理,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和谐、持续发展。

  附件: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二○○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是基层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实现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的重要途径,对加快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完成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督促指导各地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加强对村(居)民自治工作的科学评估,全面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水平,特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评估方案。

  一、指导评估的目的(一)通过开展指导评估活动,扎实推动人口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社区氛围,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实现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二)依据评估结果对村(居)民自治工作实施动态管理,打造一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示范村(社区)。并对基层人口计生部门指导、推进村(居)民自治工作的绩效进行准确评估。(三)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掌握基层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村(居)民自治活动规范运作,不断推动整体工作水平的稳步提高。(四)及时发现基层在村(居)民自治工作中好的做法,总结推广经验,加强信息交流,促进我省村(居)民自治工作成果的宣传和推广运用。二、指导评估的主要内容(一)村(居)民自治指导、推进情况指导要求:省辖市、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在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中,制定规划目标,积极履行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和评

  估,实施动态管理,为村(居)民自治工作规范运行提供支持和保障。评估内容:1、成立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并定期召开会议

  研究工作,解决本地村(居)民自治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2、出台专项文件,制定切合本地工作实际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规划、

  工作目标和工作方案。3、定期深入基层调研,掌握工作动态,听取村(社区)干部群众意见建议,

  指导村(居)民自治工作规范运作。4、及时总结本地村(居)民自治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强信息开发与宣传

  推广。5、实施目标管理。将村(居)民自治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

  理。对成绩突出的村(社区)有激励和奖励措施,反之有限制和惩戒措施。6、定期组织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村(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分类,实施

  动态管理。7、村(社区)人口计生经费保障到位。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把

  村(社区)室基础设施建设列入财政预算,村、组专(兼)职计生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在人口计生事业费中支出。乡级要在人口计生事业费中按人均不低于一元用于村级人口计生日常工作。

  8、依法落实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资金,做到按期足额兑现。

  9、定期深入村(社区)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宣传服务和各种便民维权服务。

  10、整合梳理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掌握的社会经济资源,制定实施有利于推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措施。

  11、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上村(居)民自治和人口计生法规政策知识培训,提高各级干部业务素质和能力。

  (二)村(居)民自治运行情况指导要求:各地在开展村(居)民自治活动中,能够依法、民主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村规民约,加强村(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逐步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建立完善村(居)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评估内容1、利用村(社区)计划生育宣传阵地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群众自我学习交流,发放计划生育宣传书籍和物品。2、搞好村(社区)计划生育环境宣传,刷新宣传标语,更新宣传栏内容,营造浓厚的计划生育宣传氛围。3、组织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康检,配合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人员到村(社区)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健康服务。4、对居住在本村(社区)的育龄妇女的迁(流)入、新婚、孕育、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等进行走访服务,协助办理各类计生证件(证明)。5、大力开展互帮互助活动。发挥自治小组和协会作用,建立计划生育志愿者服务队伍,适应群众需要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服务和帮助。6、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经民主程序产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自治组织及网络,乡(镇、办事处)选聘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时应以适当形式征求群众意见。7、建立村(居)民自治工作制度,明确计划生育村(居)自治组织及成员职责并落实。8、在当地党政组织指导下,民主讨论制定(修订)计划生育自治公约,内容

  上合法律法规,下合多数村民意志,因地制宜,体现利益导向,简便易行。9、依据自治公约与辖区内已婚群众(含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议

  书,与辖区内单位和物业管理机构签订共建协议,其内容要合法、互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

  10、民主讨论决定依法属于村(居)民自治范围的重大计划生育事项,村(社区)资源的分配使用方案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使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优先优待。

  11、民主审议计划生育自治公约及计划生育合同执行情况,落实奖励政策和追究违约责任。

  12、村(社区)设有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公开栏,及时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村级计划生育经费开支及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本村民主管理评议等事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做到真实、合法。

  13、定期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代表大会,听取计划生育工作汇报和计划生育干部履行职责情况报告,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与村(社区)计生工作负责人员工资待遇挂钩,对存在的问题限期予以改进,接受群众监督。

  (三)村(居)民自治实施效果指导要求:各地通过开展村(居)民自治活动,增强村(社区)干部依法办事、民主管理的意识,提高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活动和规范生育行为的自觉性,稳步提高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实现家庭幸福、社会和谐。评估内容:1、计划生育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当年无政策外多孩生育,政策生育率达到90%以上。2、无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村(社区)独生子女家庭比例逐年上升,新生婴儿性别比趋于正常。3、村(社区)干部知晓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知识、村(居)民自治要求和内

  容,知晓率达到90%以上。4、群众知晓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知晓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及其实现的途径,知晓率达到80%以上。5、较好落实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及自治公约里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奖励优惠

  政策落实率100%。6、村(社区)资源分配、使用时能明显地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违法生育家

  庭则受到限制,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作用发挥突出。7、群众积极参与本村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对自身知情权、参

  与权、监督权满意率在85%以上。8、近三年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起的集体上访和恶性案件。三、指导评估的方法(一)指导评估方法1、听取当地关于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情况汇报,了解党组织、政府及有关

  部门在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中的领导重视和工作指导情况;2、查阅计生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方案和工作措施,会议记录、工作总结、

  信息,了解具体的指导管理和支持保障情况;3、查阅村(居)民自治的评估验收方案、文件、统计数据,了解自治工作评

  估和动态管理情况。4、查看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组织、队伍建设,了解工作职责及落实情

  况;5、查看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公约,了解自治公约制定修订及落实情况;6、查看村(社区)阵地建设及档案资料,了解村(居)计划生育宣传管理服

  务情况;7、查看村(居)民自治各项制度,了解村(居)民自治运行情况;

  8、与村(居)民自治组织成员座谈,了解开展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情况;

  9、与群众访谈,问卷调查等,了解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及满意度情况。

  (二)计分办法评估实行千分制,以1000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各项分值。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推进村(居)民自治工作情况计400分,村(居)民自治运行及效果计600分,依据评估情况客观公正评价基层人口计生部门工作绩效,评价村(居)民自治工作实际成效。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工作绩效分为优、中、差三个等级,满分400分,得分在360分以上为优等,260分以上为中等,260分以下为差。对村(社区)工作成效分为示范、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满分600分,得分在550分以上为示范村(社区),350分以上为合格,350分以下为不合格。(三)指导评估要求指导评估采取自查自评与抽查评估相结合,要求做到实事求是,科学指导,客观评估。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自查自评活动,依据评估结果对村(居)民自治工作动态管理,并对下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工作排序,评估结果及排序情况随半年、全年工作总结上报。省依据各省辖市上报情况,不定期组织抽查评估活动,客观评估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指导村(居)民自治工作良性健康运行。附件: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评估表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评估表一

  项评估内容目

  评估方法

  分值得分

  201、成立有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小组,同人口计生部门座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解决问题。

  谈,听取工作汇

  报。

  302、制定下发年度工作目标、自治规划和工指作方案,内容具体,切合本地工作实际,指查阅相关文件、材

  导导性强。

  料、会议记录,工

  作信息。

  运

  30

  3、定期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活动,听取干部

  行群众意见建议,加强工作指导。

  与村(社区)干部

  群众座谈

  204、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编发工作信息不少

  于5条。(国家级刊发1条加5分,省级刊

  发1条加3分)

  205、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印发

  有自治公约、工作制度、工作职责样本等,

  指导村(社区)自治工作创建。

  管

  60

  6、将村(居)民自治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查阅相关文件、与

  理生育目标管理,定期组织评估验收,根据评基层人口计生部门

  估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并落实奖惩。评

  估

  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资料及统计报表

  查阅有关文件、资407、县、乡把村室基础设施建设列入财政预

  算并落实,按照规定拨付村(社区)工作经

  料、培训记录、统

  费。支

  计报表

  持8、依法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政

  保策,资金足额按期兑现。

  40与村(社区)干部

  障9、落实村(社区)、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

  群众座谈30

  员待遇。

  实地查看村(社

  区)室建设

  3010、梳理政府及职能部门掌控的社会经济资

  源,制定出台推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

  措施并落实。

  2011、每年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业务

  培训。

  创

  60

  12、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社区)达到查阅有关文件、统建

  80%,示范村(社区)达到20%。效

  计报表

  果

  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评估表二单位:

  项评估内容

  目

  评估方法

  分值得分

  自

  查阅村(社区)、40

  1、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和群众欢迎的

  我

  自治小组活动记

  宣教活动,建立相应的制度,有活动记录。教

  育2、村(社区)有良好的计划生育宣传氛

  录

  40

  围,宣传书籍、物品发放到户。

  与群众访谈

  自

  40

  3、按照服务协议规范开展计生技术咨询服查看技术服务和访我

  务、孕情访视等活动。服

  视记录

  务4、充分发挥自治小组和计生协会会员志愿与群众访谈

  40

  者作用,征求群众服务需求信息,为群众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等便民服务。

  5、民主产生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组

  30查看村(社区)会

  自织,有健全的自治网络(村有自治小组,社议记录、《自治公

  我区有楼院、楼栋信息联络员)。

  约》。

  管理6、民主制定计划生育自治公约,公约要内查看自治组织机构40

  容合法、结合实际、体现导向、便于执行。名单、工作制度和责任书

  407、依据公约与辖区内已婚育龄群众(含流

  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议书,与辖区查看服务协议书、

  内单位和物业管理机构签订共建协议,明确

  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约实施管理服务和奖共建协议书、村

  惩。(社区)奖惩登记

  30

  8、民主讨论属于自治范围内的计划生育重

  与群众访谈

  大事项,议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和计划生

  育工作。

  209、明确计划生育村(居)自治网络组织及

  成员职责,建立自治工作制度并落实。

  自

  查看村(居)务公40

  10、计划生育政务、村(居)务公开符合有我

  关规定要求,内容真实、全面、及时。监

  开栏,民主评议记

  督

  录

  40

  11、每年组织1次以上民主评议活动,评议

  结果与村(社区)计划生育干部绩效挂钩。

  与群众访谈

  有比率项目每降低4012、当年无政策外多孩生育,政策生育率达

  一个百分点扣2到90%以上。

  自

  分。

  20

  治13、当年无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

  效止妊娠行为。

  有1件非法鉴定胎

  果

  儿性别和选择性别

  40

  14、各级政府、村(社区)出台对计划生育终止妊娠行为本项

  家庭奖励措施落实率100%。

  不得分。

  15、干部、群众知晓计划生育政策、知识、近三年有1件集体40

  村(居)民自治内容,干部知晓率达到

  上访和恶性案件本

  90%;群众知晓率达到80%以上。

  项不得分,当年发

  生1件越级上访扣

  5分

  20

  16、近三年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起的群众集

  体上访和恶性案件。

  4017、群众满意率达到85%以上。

篇二: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规则

  (讨论稿)

  为了规范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操作,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效率和质量,以信息化手段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提高,特制定本管理工作规则。

  一、管理目的提高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对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视,规范使用、管理程序,提高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质量,方便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掌握信息。推动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生部门信息互通。落实双方在共同管理的基础上,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原则。为流动人口政策研究和决策提供科学的信息依据。二、管理体制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由省级集中规划、集中建库,采取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统一的管理规范。管理工作以各级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为主,发展规划、信息等业务部门紧密配合,户籍地与流入地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各司其职并通力协作。三、管理对象和内容(一)管理对象离开县域30天以上,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的成年流动人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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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定期登陆系统,查看各地利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和变更等工作情况。采用信息通报、平时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各级流动人口部门信息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检查。

  3、对全员流动人口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指导基层利用系统信息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4、对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省级和维护,保证系统运行畅通。

  5、对全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和信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二)市、县级职责1、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操作、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2、市、县级信息管理人员每周至少三次登陆管理信息系统,查看本辖区工作情况。督促乡、村两级信息管理人员按要求做好信息的采集、录入、变更等工作。3、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情况地检查通报和评估工作。4、每月下载系统生成的本辖区流动人口报表,对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根据信息情况,指导本辖区各级计生部门开展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三)乡级职责1、乡级信息管理人员负责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具体操作,做好信息录入、变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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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利用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指导村(社区)计生部门,及时开展信息核查和落实各项计生服务措施等工作。

  3、对村(社区)采集上报的流动人口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发现错误、遗漏,及时督促采集单位进行纠正和完善。负责对录入系统信息的核对,对入库信息质量负责。

  4、做好各种入库信息的纸质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四)村(社区)级职责1、信息采集。按照工作要求,及时采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和服务管理信息。认真、准确、清晰的填写《信息变更报告单》。2、信息上报。实时或按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上报乡级计生部门。部分有独立用户名的村(社区)级计生部门,可直接进行信息的录入、变更工作。3、信息接收和反馈。接收乡级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根据信息或配合乡级人员进行核查和服务,并及时将结果反馈乡级或录入系统(有独立用户名的)。4、有独立用户名的村(社区)级单位,要负责本单位录入系统信息的核对和信息质量的审核。六、考核评估采取平时随机抽查和对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定期对各省辖市的系统应用情况和系统信息质量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情况作为目标管理评估的依据。逐步加大利用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考核的力度,加快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工作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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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规则自2009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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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4.12•【字号】•【施行日期】1990.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同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条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推行计划生育,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法

  进行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生育节制第九条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十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晚婚生育或者女方24周

  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一条生育必须在国家的指导下按计划进行。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市(地)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三条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十二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第十四条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且为农业人口的,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年龄应在28周岁以上,并有四年以上间隔时间。

  第三章生育计划管理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生育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的生育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对计划生育工作应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生育计划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人口计划、生育计划目标管理责任制。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都必须执行生育计划,不得超计划安排生育。

  上述单位应按本条例规定,实行指标管理,每年将生育指标经过民主评议,落实到人,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符合晚育条件的,应优先安排生育。

  第十八条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生育证由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随生育计划逐级下发。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生育证。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又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签定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经女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给生育证。

  第十九条人口生育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字。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各级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政、卫生、城乡建设、乡镇企业、房地产管理、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都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优生和节育措施第二十一条提倡优生。结婚和生育应接受优生指导,逐步推行婚前健康检查。县以上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和医疗、妇幼保健单位,应建立优生节育咨询门

  诊,进行优生、节育指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孕妇鉴定胎儿性别,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禁止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传畸形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夫妻双方患病,可以对一方采取绝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对患病者采取绝育措施。已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

  第二十三条妇女妊娠期间应调换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岗位或场所,以保护母亲和胎儿。

  第二十四条凡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经鉴定女方不适宜上宫内节育器或夫妻双方均不适宜采取绝育措施的,应使用其它有效的避孕药具。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五条接受绝育措施后,因情况变化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和医疗、妇幼保健单位施行复通手术。

  第二十六条凡施行节育手术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和医疗、妇幼保健单位,必须具备手术条件。医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执行节育手术规程,确保受术者的健康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施术单位应负责治疗,治疗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酌情解决。治疗、休息期间,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是农民和城市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基层组织给予照顾,或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第二十八条因节育手术事故造成严重并发症、致残、死亡的,处理费用按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节育手术事故,造成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或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分别比照工伤事故规定办理。

  第五章管理机构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条例的贯彻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领导小组,配备计划生育管理员,负责计划生育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村(居)民小组应选任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市、区)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乡(镇)设立计划生

  育宣传技术所,村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室,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管理、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应加强计划生育的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群众性的监督工作。

  第六章奖励第三十三条对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婚假、产假期间视为出勤。

  城市居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适当照顾;农业人口晚婚晚育的,可免去夫妻双方一年内的集体义务劳动工。

  第三十五条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计划内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视为独生子女。

  第三十六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少于5元,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是国家职工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是农民的,

  从集体提留或乡(镇)、村留利中发给,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是城市居民的,从计划生育费中开支;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二)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城市分配住房、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

  (三)农村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扶贫、救灾、贷款等方面应优先照顾。

  (四)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500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50%,是农民和城市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

  第七章处罚第三十七条计划外怀孕经教育仍不中止妊娠的,每月征收男女双方各100元的计划外怀孕费;情节严重的,每月征收男女双方各200元以上的计划外怀孕费;中止妊娠的,所收费用原数退回。

  第三十八条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从怀孕之月起至达到法定婚龄准予登记后一周年止,每月征收男女双方收入各50%的计划外生育费。

  已到法定婚龄,未领得生育证而计划外生育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00元-3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一个子女的(包括送他人抚养或抚养他人子女,下同),除降低夫妻双方各一个档次的工资外,自分娩之月起至子女年满7周岁止,每月征收夫妻双方月收入20-30%的超生费;取消夫妻双方各一次调资,在两年内不得获奖、评为先进、提

  职、晋职,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两个子女的,应

  开除夫妻双方的公职。并自分娩之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年征收夫妻双方年总收入20-30%的超生费,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征收。

  第四十条城市居民和农民计划外超生子女的,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一个子女的,按夫妻年总收入的20-30%征收超生费7年,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按夫妻年总收入的30-40%征收超生费14年;(二)承包国营、集体工商企业的,可以取消承包;(三)农民超生的第一个子女在7年以内、超生的第二个子女在14年以内,不分给口粮田、责任田、自留地、自留山等;具备分户条件的,也不再分给宅基地。

  第四十一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违犯本条例规定超生的,除按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处罚外,终止享受独生子女的全部待遇,并收回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它奖励。

  第四十二条侮辱、威胁、殴打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毁坏其财物,或以其它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国家职工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擅自为节育对象摘取宫内节育器,做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做假节育手术或鉴定胎儿性别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个体行医的,卫生部门应吊销其行医执照;是国家职工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伪造、变造、出卖生育证、节育证或其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弄虚作假骗取的生育证、节育证、病残儿鉴定证及其它计划生育证明,一律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职工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溺婴、弃婴、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外,不再给生育计划指标。

  第四十七条故意为计划外怀孕、生育提供条件,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职工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超生提供条件、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二)故意以罚款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贪污、挥霍、挪用计划生育经费的;(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五)医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对没有完成年度人口计划指标的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给予下列处理:

  (一)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或文明单位;(二)通报批评;(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条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超生子女费和罚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征收,同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接受财政监督。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第五十一条市(地)、县(市、区)的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本辖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和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原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

  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按国家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省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施行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已按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继续有效;尚未处理的,按本条例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措施。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篇四: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15•【字号】冀卫办〔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卫办〔2019〕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

  务管理的决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构建支持生育的政策体系,营造有利于全面两孩政策落地的政策环境,按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省停止新办《光荣证》。二、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2016年1月1日(不含)前

  依法领取了《光荣证》,但因保管不善造成《光荣证》损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办。

  (一)办理形式。1.网上办理。申请人可通过“孕健康·计生河北”手机APP客户端或“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自主申请办理。2.窗口办理。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可在男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窗口办理;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可在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窗口办理。窗口工作人员首选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二)办理时限。通过手机APP客户端或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的,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从网上办事大厅自助打印《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见附件);也可到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窗口领取制式的《光荣证》。通过窗口办理的,材料齐全即时办结,现场发放《光荣证》。(三)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原办理《光荣证》时填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或者办理独生子女保险的相关材料,或者单位出具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凭证,或者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确实领取过《光荣证》的佐证材料。附件:《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式样)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2019年3月15日

篇五: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近日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了《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报告,学者建议,我国应实施“生育自主、倡导节制、素质优先、全面发展”的新人口政策。该报告特别提出,近期生育政策的调整方案应该是在全国分步实施放开“二胎”。第一步,在城市地区和严格执行一胎政策的农村地区即刻放开二胎;第二步,20xx年,在实行“一胎半”(即有的地区第一胎为女孩的夫妇可以生二胎)政策的地区放开二胎,实现全国全面放开二胎的目标。

  专家指出,我国应实施“生育自主、倡导节制、素质优先、全面发展”的新人口政策。专家的理想很丰满,然而现实很骨感。如果“生育自主”,富翁富婆要生多少孩子?明星名人要生多少孩子?连江苏卫视《非诚勿扰》上也有嘉宾想生“一个足球队”呢;“倡导节制”当然很好,可是有多少人会响应倡导、会节制?之前不是吃过“父母熊熊一对,孩子熊熊一窝”的亏吗?为什么要走回头路?“素质优先”是一种幻想,十个指头有长短,一窝鸡也有几个不叫的,生的孩子多了,能保证每个孩子的素质吗?此其一。其二,“素质优先”怎么体现和衡量,是否制造另一种不公平?“全面发展”更是让人难以理解,全面放开二胎莫非就全面发展了?

  专家研究认为,分区域分步放开二胎,可以避免同时全部放

  开二孩带来的人口大起大落式的剧烈变动,也可避免放开“单独”(即夫妻双方一方是独生子的可生二胎)带来的花费时间较长、贻误时机等问题。看来专家想得非常周到,把“单独”贻误时机的问题也想到了。但是,假如20xx年全面放开二胎,一者,可能很难避免人口大起大落式的剧烈变动;二者,可能会出现一个人口生育高峰,为社会带来诸多隐患。

  中国不能没有没有专家,但专家太多未必是一件好事。专家的一个正确观点,可能带来巨大效益;反之,专家的一个错误观点,可能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倘若国家采纳“20xx年全面放开二胎政策”这个建议,带来的后果到底是“人口红利”还是“人口灾难”,目前估计没谁敢打包票。中国地大物博,但总资源就这么多,人口越多,分摊到每个人身上的资源就会越少,这个道理大家都懂。正因如此,对于“20xx年全面放开二胎政策”这个建议,国家不能只听专家建议,还要听听百姓意见。

  从年开始,甘肃酒泉、广东南海、辽宁长海、山东长岛、黑龙江黑河等全国十多个县市和地区都进行过二胎政策的试点。但由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人口增长失控等问题,最后部分地区被撤销甚至不了了之,坚持到现在的也只是有限的几个地区。

  河南放开二胎生育政策20xx年河南省通过了修改后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允许生育二胎,这一新规在河南引起广泛关注。

  根据河南省公布的第二次人口普查数据,在河南9402万常

  住人口中,60岁及以上人口比例为12.72%,65岁及以上人口比例为8.36%比十年前上升1.4个百分点,老龄化程度为四年第四。郑州大学应用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张明锁教授表示,河南调整计划生育条例后,对缓解社会的养老压力,增加和扩大内需将产生积极影响。

  深圳:到香港生二胎算超生这项规定被视为首个针对境外超生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夫妻双方为深圳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居住满18个月的”,按超生处理。深圳毗邻香港,深圳市有相当一部分户籍居民到香港、澳门等地生育第二胎子女。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法规处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说,根据对已有法律的解读或者上级部门针对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夫妇双方均为中国公民,无论生育行为发生在境内或者境外,都应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超生人员将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即“超生罚款”。深圳此次通过的条例明确规定全市实行统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堵塞社会抚养费征收漏洞。同时规定,对超生人员无论是行为发生地、现居住地、户籍地均可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二胎指标需要什么条件?

  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已生育一个女孩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您所在的建筑设计企业是否属私人企业,如果是私人企业,是可以申请审批再生育的。以该项申请理由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如实提供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孕情证明、第一孩生育的有效证件、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以及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经调查后出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盖章的双方职业及现工作单位的证明。夫妻申请再生育,应亲自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供规定提交的材料,报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镇(街道)计生办。

  城市户口生二胎的条件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

  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

  的;(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

  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

  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抚养压力大不生二胎符合二胎条件的家庭为何对二胎生育政策不感冒?经调查,

  符合二胎条件的只有二成人表示想再生,八成人都认为抚养孩子开销太大,影响生活质量,加上现在社会竞争激烈,怕影响事业发展,因此不想生育第二胎。甚至,不少单身青年受生存压力影响,干脆选择不生育或推迟生育。

篇六: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新实施细则】河南省

  计划生育条例

  实行计划生育有两方面的途径:一是未婚青年实行晚婚;一是已婚夫妇采用科学的方法做到有计划地生育子女。下文是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行。

  一线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长期从事井下

  生育委员会制定控制指标,层层下达。

  式,接受群众监督。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

  会必须严格执行生育计划,做到无计划外生育。

  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经鉴定女方不适宜上宫内节育器,或夫妻双方均不适宜采取绝育措施的,应使用其它有效的避孕药具。

  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建立避孕节育措施普查制度,定期进行孕情检查。

  不论何种原因,凡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一个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四)夫妻无生育能力,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四)是城市无职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费中列支。(五)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六)是农民的,从集体提留、乡(镇)村留利中发给或采取其它奖励形式。

  放开二胎政策自2021年11月1日起,双方或者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符合以下4种情况,可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1.双方均为非独生子女,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2.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现家庭只有该子女的;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

篇七: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豫人口[2008]128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人口〔2008〕128号)

  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现将《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送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申报纳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范围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1号),制定本方案。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西部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建立和实施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完善与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体现了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范围、内容、目标和基本原则(一)范围从2008年起,在全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二)内容1.针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全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相应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确保这一制度正常、健康、稳定实施。2.与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等紧密结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三)目标1.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

  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各级财政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以“直通车”的形式发放到户到人。

  2.进一步落实、完善、拓展现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相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通过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保持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实现中原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4.建立群众举报机制和监督员制度等措施,并同现行的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村民自治活动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评估考核等制度有机融合,逐步形成以人为本的管理服务机制。

  (四)基本原则1.统一政策,步调一致。严格按照国人口发〔2007〕78号、国人口发〔2008〕60号文件精神和本方案关于扶助标准、扶助对象确认办法及政策解释的规定,确保政策的一致性。2.严格程序,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抵扣、虚报冒领扶助金和搭车收费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三、组织管理和部门职责

  全省实施特别扶助制度工作,按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模式,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在省人口和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人口计生、财政、公安、审计、金融、宣传、监察、民政、残联、计划生育协会等有关单位,要积极参与,互相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保证特别扶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负责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建立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管理、代理发放机构的委托和监督。为了加强协调和管理,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成立的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和办公室,同时负责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可以参照省级实施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组织管理的模式,组织实施本地区特别扶助制度工作。四、特别扶助对象和扶助标准(一)扶助对象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本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的家庭夫妻二人中女方年满49周岁,可以申请获得

  特别扶助。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夫妻,各级政府、有关组织应积极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等服务;对有再生育意愿的,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为其再生育提供便利。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五、扶助对象确认和退出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确认扶助对象,具体应遵循以下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在达到49周岁的当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委会。2.村级评议。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然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对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

  处审核。3.乡级初审。每年3月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

  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4.县级审批。每年3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本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并组织公示。

  5.对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名单反馈到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10天。

  6.信息管理。每年4月30日前,经确认具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由县级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省、市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登录“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进行数据下载和必要的汇总分析,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及其汇总表进行备案。

  7.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进行质量抽查。

  六、信息和档案管理(一)个案信息管理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登记、核查、上报、监管、应用、维护、考评等制度,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个案信息库。具体要求按照《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执行。(二)工作档案管理

  扶助工作档案分为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两类,由县、乡、村分别建立和保存。1.归档时间各县(市、区)对扶助对象审批公示后一个月内,将个案资料整理归档。2.立卷要求(1)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立卷要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建立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负责扶助对象个案资料的统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专人负责,专柜存放,统一管理。业务档案:包括年度扶助对象确认请示、批复文件、年度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分乡通知单、资金到账通知书、新增扶助对象存折领取登记表、年度扶助对象汇总表、对象退出资料等。对象档案:包括扶助对象的申报表,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复印件,有关婚姻、生育、身份证明材料、扶助金领取通知单回执等,按一人一卷归档。(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卷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将县对乡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申报表、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并集中立卷归档。(3)村(居)民委员会立卷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将乡对村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申报表、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复印件,有关婚姻、生育、身份证明材料、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并集中立卷归档。扶助确认对象档案卷为永久卷,卷内材料的目录填写、案卷封面、案卷装订、借阅、查询等按档案管理规范进行。七、扶助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按照国人口发(〔2007〕78号)文件要求和省政府决定,全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50%、30%、10%、10%的比例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配套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二)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扶助金管理,将中央补助资金和省、市、县级配套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各级财政通过财政年度决算,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八、扶助资金发放(一)代理发放机构的选择确定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二)扶助金的发放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按照代理发放协议的规定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个人信息设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储蓄账户,并按要求将存折送达扶助对象;将建立个人账户、资金拨付和存折送达情况及时反馈给县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等款项。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扶助金发放的具体要求县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代理发放机构,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做好扶助资金的发放工作。1.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实行专人负责制,乡级计生部门设专管员。2.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扶助专项资金7日内,按照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将专项资金划转到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3.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将专项资金划转到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后,3日内将本年度扶助对象对账单分别送达县级财政、人口计生、监察部门,7日内将当年新开设的扶助金存折发放到人,10日内将扶助金存折发放登记表移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存档。4.对往年度扶助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代理发放机构本年度扶助金对账单逐人发放当年扶助金领取通知书,并将通知书回执存入扶助对象档案。九、监督和评估(一)建立由社会各方面人员参加的观察员制度,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传媒参与监督等多种形式,对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二)市、县两级建立由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的特别扶助制度监督联席会议,对扶助对象确认程序、资金配套、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三)每年度应将扶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及查处有关案件的情况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四)人口计生、财政等部门在实施特别扶助制度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纠

  正,对发生的严重违纪案件移交监察部门。(五)对在实施特别扶助制度中发生的不履行职责、违犯资格确认程序、在资

  格确认中收受贿赂、不按规定发放扶助资金、弄虚作假骗取扶助资金或拖欠、截留、抵扣、挪用、贪污、私分扶助资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省、市特别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进行综合评估。

  十、宣传和培训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做好广泛深入、扎实细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要加大对特别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建立特别扶助制度的意义、特别扶助的政策、扶助标准和申报确认程序,使特别扶助制度家喻户晓,大力营造实行计划生育光荣的社会氛围,提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透明度。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十一、考核和奖惩各级政府要把实施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纳入本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篇八: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7•【字号】豫人口办[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的通知(豫人口办〔2008〕86号)

  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巩义市、项城市、邓州市、永城市、固始县、中牟县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人口〔2008〕128号),现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请按规定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要求,现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对象具体确认条件解释如下:一、关于特别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河南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

  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二)女方年满49周岁。(三)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具体确认条件解释:(一)关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一般地,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受特别扶助的家庭女方须年满49周

  岁,并且系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纳入特别扶助。

  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对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并且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确认是否属于特别扶助范围。

  对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已有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以家庭为单位确认其是否属于特别扶助对象;双方均有子女的,以个人为单位确认其是否属于特别扶助对象。

  (二)关于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又发生死亡或三级以上伤、病残

  的,均可以纳入特别扶助范围。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以前事实收养子女的和《收养法》实施后依法收养子女的情况。违反政策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

  (三)关于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四)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五)对扶助对象再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二、关于法律规范和政策适用问题(一)“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政策规定”是指,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一对夫妇生育子女的数量最好一个,最多两个”,“无论如何都不能生三胎的原则”的号召和政策规定。(二)“1982年6月15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是指:1、1982年6月15日至198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下列政策规定之一生育第二个子女的:⑴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⑵再婚夫妇双方再婚前只生育有一个孩子者;⑶结婚后5年以上不育,女方超过30周岁,抱养一个孩子后怀了孕,要求再生一个孩子者;⑷深山独居户;⑸弟兄三人以上,只有一人有生育条件者;⑹在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者(如女家姊妹数

  人,只照顾一人);⑺在农村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者(含男城女乡或女城男乡);⑻在农村夫妇一方持有一等或特等残废军人证书者;⑼在农村与烈士的独生子女结婚并到烈士家落户者;⑽在农村连续定居深山村5年以上,只生一个女孩者;⑾定居本省的归国华侨、港澳同胞系独生子女者;⑿夫妇一方为连续从事井下作业5年以上的全民或集体矿工,只生一个女孩者。

  2、1986年1月1日至1990年6月30日期间,符合下列政策规定之一生育第二个子女的:⑴第一个孩子经县以上鉴定小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⑵结婚5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超过30周岁,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一个孩子者;⑶夫妇一方系华侨、归侨、港澳或台湾同胞者;⑷夫妇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其它原因造成残废,生活确实不能自理者;⑸夫妇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者;⑹夫妇双方为独生子女或夫妇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者;⑺再婚夫妇一方为生育过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者;⑻夫妇一方为少数民族,且只有一个女孩者;⑼在农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者(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⑽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的农民及夫妇双方均在深山区定居五年以上的国家干部、职工,并继续定居者;⑾在农村夫妇一方两代均为独生子女者;⑿在农村兄弟二人以上,只有一人有生育条件,其他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者;⒀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出生的第一个孩子也为农村户口者,按农村的生育政策执行;⒁特殊情况照顾生育二胎,经地、市批准,报省备案的。

  3、1990年7月1日以来,符合下列政策规定之一生育第二个子女的:⑴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市(地)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⑵经鉴定患不育症,婚后5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⑶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⑷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

  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⑸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5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⑹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⑺农业人口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一是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是1990年7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且为农业人口的,符合前两项之一的);⑻农业人口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⑼农业人口在深山村定居5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⑽农业人口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4、在以上各次生育政策调整前,符合原生育政策怀孕,生育在政策调整后的,也属于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生育。

  三、关于合法收养子女问题根据《收养法》实施、修订和有关政策规定,合法收养子女是指:1、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1992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且2003年12月31日前,其户口登记为收养人子女的。2、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向民政部门登记;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不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由收养人、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且2003年12月31日前,其户口登记为收养人子女的。3、1999年4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的,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了登记,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篇九: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河南计划生育政策2022

  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那么的关于河南省计划生育的新规定是什么呢下面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及本《细则》。

  第三条推行计划生育应以宣传教育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条例》和本《细则》的实施。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在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的政策规定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行。

  第二章生育节制

  第六条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按照病残儿鉴定的有关规定,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市(地)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患不育症,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按照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了收养公证手续,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只有一个子女随其回大陆定居或回大陆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经民政等部门证明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是国营企业正式职工,连续从事矿区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条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八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视为家庭确有困难:

  1、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四)经公安部门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第十条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且为农业人口,按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并有四年以上间隔时间。第十二条城镇人口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控制指标,层层下达。第三章生育计划管理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生育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的生育计划。制定人口计划不得突破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且必须以符合《条例》规定的有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人数为依据。第十四条各级计划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口计划的拟定、管理;统计、公安部门负责统计、公布人口有关数据。

  第十五条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人口计划执行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适时进行抽样调查,对人口目标管理进行严格的考核,落实奖惩。

  第十六条未完成人口计划的人民政府,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报告,分析未完成计划的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把生育指标落实到人,并采取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生育计划,做到无计划外生育。

  第十八条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须按有关规定领取生育证,同时必须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后方可生育。

  第十九条各级医疗、卫生、妇幼保健部门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部门应凭生育证接生。

  第二十条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出生,并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由当地公安和粮食部门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按照《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优生和节育措施

  第二十二条提倡优生。禁止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传畸型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夫妻双方患病,应对一方采取绝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对患病者采取绝育措施。已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

  第二十三条凡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经鉴定女方不适宜上宫内节育器,或夫妻双方均不适宜采取绝育措施的,应使用其它有效的避孕药具。

  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建立避孕节育措施普查制度,定期进行孕情检查。

  不论何种原因,凡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四条接受绝育措施后,因情况变化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经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方可在指定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和医疗、妇幼保健单位施行复通手术。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经费按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开支。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待遇:

  (一)一对夫妻只有一个子女的;

篇十: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卫计类知识库

  一、法规知识1、市卫健委内部机构设置有哪些?办公室、人事处、规划信息处、宣传法规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处、疾病预防控制处、医政药政处、基层卫生健康处、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综合监督与食品安全标准监测处、老龄健康处、妇幼健康处、职业健康处、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健康保定指导处、保健处、中医处。2、一胎、二胎办证?《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放开二胎,生育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一胎一、适用对象(一)双方均为初婚且未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的;(二)双方或者一方为再婚,且未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的;(三)已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或已解除收养关系的。二、应提交的证件证材(一)证件证材: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小二寸合照(电子版)、承诺书。(二)证件证材要求:1、证件证材格式:jpg或jpeg。2、证件证材大小:小于1M。三、办理时限:

  网上申请自申请人提交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退回的申请,请于一个月内进行修改,超过一个月内不予修改,请重新申请证件。二胎一、适用对象(一)双方均为初婚且只生育(或收养)过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另一方生育(或收养)过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均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再婚后生育(或收养)过一个子女的,或者共同生育一个子女后离异,离异期间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又复婚的;(四)夫妻双方共计生育(或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只存活一个子女(或已解除收养关系现只有一个子女)的;二、应提交的证件证材

  (一)证件证材: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小二寸合照(电子版)、承诺书。

  (二)证件证材要求:1、证件证材格式:jpg或jpeg。2、证件证材大小:小于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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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办理时限自申请人提交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办理结果为“同意”的,

  可以自行打印《网上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凭证》。退回的申请,请于一个月内进行修改,超过一个月内不予修改,请重新申请证件。3、第九条施行节育措施的受术者,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假:(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不少于2天,至少在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不少于3天;(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7天;(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21天。4、第十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的节育假,按接受手术时怀孕的月份确定:(一)怀孕不满2个月的,休息不少于20天;(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的,休息不少于30天;(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休息不少于42天;(四)怀孕6个月以上的,休息不少于90天。第十一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受术者,除享受本细则第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假期外,再增加以下假期:(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二)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有其他需要延长节育假期的特殊情况,应当由两名以上医师确定。5、独生子女父母有何待遇?答:《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第十三条生育的第一胎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只有一个子女存活的除外)的,不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第十四条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前的双方或者丧偶一方可以分别享受原奖励,再婚后自愿不生育的也可以继续享受原奖励。第十五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的来源:(一)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支付;(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支付;(三)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一方单位支付;(四)双方均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五)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的,由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确有困难不足支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独生子女证能否补办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尚未领取该证的,可以领取;2.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遗失或损毁的,可申请补领;3.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6、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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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持证享受以下奖励:(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10元的奖金;(保定市现行的关于独生子女父母的政府补贴标准是10或12元/月/人,一般是年底由所在的单位发放。)7、独生子女证能否补办?答: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尚未领取该证的,可以领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遗失或损毁的,可申请补领;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8、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应由哪里发放?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本人退休后可携带夫妻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及子女户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退休证,到原单位申领。办理申领的程序是:个人申请(本人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三千元奖金发放审批表)---单位申报---卫计局审批---资金发放至原单位---再由原单位发放给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9、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及发放标准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家庭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年满50周岁的提前纳入。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第七条奖励扶助标准: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10、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答: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是:具有我省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以时间先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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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11、计生部门强制女方带环是否合理?

  第二十四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享有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第二十六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提倡首选长效避孕措施。答:第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有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享受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权利。第十七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一)发放避孕药具;(二)孕情、环情检查;(三)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终止妊娠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造成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除外);(五)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节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的诊治除外)。12、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经审批再生育子女?第十九条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二、再生育的受理与审批:再生育申请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负责受理上报(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负责受理上报,女方为外省户籍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三、应提交的证件证材: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正、反面),已生育子女生育证(卡),已生育子女属于政策外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应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小儿病残的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丧偶或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再婚的提供离异方《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四、审批时限:自申请人网上提交资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以短信或手机客户端信息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如超过两个工作日仍未收到短信或手机客户端信息通知,请拨打下方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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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介质《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提交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乡级自收到《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县级自收到乡级上报《再生育子女诚信申请审批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五、收费标准:免费办理。13、生育证有效期?答:生育服务证有效期限一般为半年到一年,最长三年。注:具体各地期限不同,需到当地的计生部门详细咨询。持证人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14、出生信息统计上报需提供哪些材料?答:生育登记只需“两证一承诺”——只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并签定一份《生育服务证办理承诺书》即可。河北省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三个月内进行登记,登记方式有三种:在夫妻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进行登记;在乡镇(街道)委托的村(居)委会办理登记;对已搭建起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系统的设区市,也可登录系统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信息进行网上办理。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在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其他情况,在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人也可登录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系统,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信息进行网上申请。除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出具的材料外,不需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10天)、特殊情况不超过15个工作日。15、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有哪些

  1、超生的。2、符合生育政策,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而生育的。3、未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重婚生育的。4、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16、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第四十三条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二)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一)项标准征收。第四十四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有子女而收养的,对收养人按其子女数比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五条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而生育的当事人,除按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处分;是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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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地方和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降级以上处分;农村享受定额补贴的,扣发百分之二十的补贴。下年度仍无明显转变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撤职以上的处分;农村享受定额补贴的,停发定额补贴。对于家庭困难的夫妻,社会抚养费能否缓缴?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办理。经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3年内分期缴清,但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总额的50%。我没有按时缴清社会抚养费,计生部门向我收取滞纳金是否合理?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未按本细则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可以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7、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哪里负责?

  答:第五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七条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未持有或者所持《婚育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重新补办并交验。18、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需提供什么材料?是否需收费?一、对象条件凡年满18周岁以上49周岁以下的属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均可办理。二、办理地点:本人登陆河北省保定市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或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窗口办理。三、办理材料身份证原件,电子婚育证明与纸质证明材料相同。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理,如信息不符需等待7个工作日,证件有效期3个月。电子婚育证明等同于纸质婚育证明(小蓝本)。五、收费情况免费。19、没有生育能力的老人是否可以领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或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答:《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夫妻双方均未生育子女的不列入扶助范围;《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未生育且未收养过子女的夫妻,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20、新生儿疾病筛查是否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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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生儿进行苯丙酮尿症(PKU)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两种遗传代谢病筛查,以及新生儿听力筛查。21、我听说农村孕产妇分娩有800元补助是否属实?答:从2018年1月1日起,农村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再另行安排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22、唐氏综合征是否免费筛查?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保定市孕妇无创产前基因免费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从2019年7月份起在全市免费实施该筛查项目。该筛查项目服务对象为:保定市辖区内孕妇(含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每孕期可免费接受一次产前基因筛查(或唐氏血清学筛查),检测适宜孕周为12+0-22+6周,孕妇可持母子健康手册、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件到居住地定点筛查机构接受筛查。服务内容包括:与产前筛查技术相关的产前咨询,预防先天性出生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宣传和健康教育等9项。23、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是否有补助?答:第十九条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24、保定市高龄津贴的发放标准?

  (一)发放对象。凡河北省户籍、年龄在80以上老人,均可申请享受高龄津贴。100岁以上的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没人每月不低于300元(二)发放标准1、百岁老人高龄津贴标准:不低于300元/月;2、90周岁-99周岁老人的津贴标准为每月100元;3、80周岁-89周岁低保老人的津贴标准为每月50元。(三)审批程序1、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管理,严格执行个人申请、三级审批和公示制度。符合高龄津贴的保定市民对象持身份证、户口薄到最近的社区、村提出申请,并填写《保定各区县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报表》,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2、高龄津贴实施动态管理,申请实行随时申报,按季审批,津贴从审批当月起开始发放,每季首月初发放上季度津贴,未及时申报的不予补发。老人户口迁出、去世后第二个月停止发放。各村、社区应及时掌握老年人口信息和变动情况,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确保按时足额发放。25、市卫生计生委直接监管单位名单:省属医院河北大学附属医院、省第六医院、省中心医院、省皮肤病防治院(保定市无管辖权但可以代转)市直医院市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第一中心医院、第二中心医院、第三中心医院、第四中心医院、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疾控中心、卫生监督局、中心血站、第一中医院、市中医院部队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部队医院,保定无管辖权)市直医院由市卫健委负责监管,县市区以及其他医院由当地卫健部门监管。26、医疗纠纷的处理办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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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进行解决。27、保定儿童可以免费接种的疫苗:

  1、出生时:卡介苗、乙肝疫苗(基础)2、一个月:乙肝疫苗(基础)3、两个月:脊灰疫苗(基础)4、三个月: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基础)5、四个月: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基础)6、五个月:百白破疫苗(基础)7、六个月:乙肝疫苗、A群流脑苗(基础)8、八个月:麻疹疫苗、乙脑疫苗(基础)9、九个月:A群流脑苗(基础)10、1.5-2岁: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乙脑疫苗(加强)11、3岁:A群流脑苗(加强)12、4岁:脊灰疫苗(加强)13、6岁:百白破疫苗(加强)、乙脑疫苗、A群流脑苗(加强)

  受理提问流程

  1、来电人反映无处办理计生关系。夫妻双方的户口所在地。婚后在哪里居住。女方是否有工作单位。是否报过新婚。计生部门不给办理的原因是什么。了解清楚来电人的基本情况,判断来电人的计生关系应到何处办理,然后受理协调。2、来电人反映计生办收取押金。是计生办收取押金还是村(居)委会收取。收取多少押金。是否是强制性收取。是否提供单据。是否约定了退还时间。可以告知来电人计生部门不收取押金,村(居)委会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如是村(居)委会收取,双方可以进行协商,也可提供个人信息,我处帮助协调。3、来电人反映独生子女费未发放来电人是否有工作单位。是否已办理独生子女证。以前是否发放过。有无到计生部门咨询过。其他人是否已发放。4、来电人反映计生办不给退押金交纳押金时是如何进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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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收费单据。有多少押金未退还。是什么原因未退。5、来电人反映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未发放。工作单位是哪里退休具体时间是否联系过单位单位不发放原因是什么6、来电人反映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未发放申请人生育子女的情况。是否年满60周岁。是否是农村居民。有无违反过计划生育政策是否提交过申请。是否通过计生部门核实过不能发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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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P>  河南省计划生育网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构建“全员管理、全员应用”的信息化建设新格局,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是指以信息技术应用为主导,信息网络建设为基础,信息资源开发为核心,信息人才培养为依托,有关信息法规、政策、标准、管理为保障的综合体系,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信息化、办公自动化,以及流动人口信息、优质服务信息交换的网络化,建成以人口宏观信息和育龄妇女个案信息为主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库。

  第三条信息化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协调推进,互联互通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的信息化工作应根据总体规划组织进行,不得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统一推广的软件系统,各单位不得另行开发;信息化管理工作应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管理规范》执行;有关网络环境、硬件配备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规范》执行;有关软件系统、信息资源等应用应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应用规范》执行。

  第五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本级信息化工作常设办公机构,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部门,成员由发展规划、各业务管理部门、人口信息中心分别指定的人员共同组成。

  第七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部门是信息化工作的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

  第八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管理部门是本部门信息化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部门。

  第九条各级人口信息中心是本级信息化建设具体实施、技术支持和服务机构。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一节省级工作内容

  第十条领导小组领导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工作。负责国家、省有关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重大事项做出决策;领导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协调推进信息化工作;研究并提出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预算安排和投入保障;适时制定并修改信息化工作方面的制度。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工作。提出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做出的决策和决定,监督、检查、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发展规划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信息化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

  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管理及应用规范;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处、各直属单位根据本部门业务提出信息化需求方案和部门间信息交换机制;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负责本级的电子政务建设;负责全省信息化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负责督促落实信息化工作规范;负责数据采集和录入质量的审查和评估;负责收集、应用、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及时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第十三条人口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综合调查及专题调研;负责收集、汇总国内外及全省各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软件研发;负责制定全省信息化有关网络、硬件、软件等技术方案,为市、县级人口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负责本级网络的建设和维护;负责省级人口数据库的管理与维护;负责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门户网站管理与维护;

  第十四条各业务处、各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推广应用工作;及时提出并制定本部门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意见,提出和制定本部门应用信息系统的标准和规范要求,提供本部门信息应用系统的业务指导意见;制定本部门所辖业务信息化工作的应用规范、工作制度、监督机制、考核评估等标准体系;建立本部门管理信息与其他相关部门信息的共享、交换机制;组织本部门操作员队伍的知识、技能培训;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化日常工作开展。

  第二节市级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领导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信息化建设方针政策;对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重大事项做出决策;领导有关部门制定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协调推进信息化工作;研究并提出信息

  化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预算安排和投入保障;贯彻执行信息化工作方面的制度并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提出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做出的决策和决定,监督、检查、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发展规划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和指导工作。按照省里要求,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调各科室根据本部门应用信息系统要求,贯彻落实本级部门间信息交换机制;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应用系统的推广应用;负责本级的电子政务建设;负责本市信息化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的指导;督促落实信息化工作规范;负责数据采集和录入质量的审查和评估;负责收集、应用、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并运用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人口信息中心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广域网和局域网的网络建设、管理、维护工作;按照省里要求,具体实施信息化有关网络、硬件、软件等技术方案;负责本级中心机房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本级网络和信息资源的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并维护本级人口计生门户网站;负责为县级信息中心、乡级工作站提供各类应用软件和业务软件的安装调试、管理维护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负责本市信息化队伍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各业务科、各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贯彻落实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的详细规划和所辖业务信息化工作的建设标准、应用规范、工作制度、监督机制、评估方案等;推广应用本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并提供业务指导;负责执行本部门管理信息与其他相关部

  门信息的共享、交换机制;组织本部门信息化队伍的知识、技能培训;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化日常工作开展。

  第三节县级工作内容

  第二十条领导小组领导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化建设方针政策,对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重大事项做出决策;领导有关部门对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定;统筹安排、协调推进信息化工作;研究并提出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预算安排和投入保障;贯彻执行信息化工作方面的制度并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提出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做出的决策和决定,监督、检查、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发展规划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和指导工作。按照省、市要求,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调、指导和督促各股、直属单位信息化相关标准、规范、制度的落实;协调解决本级部门间信息

  交换;推广应用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应用系统;负责本级的电子政务建设;负责全县信息化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的指导;督促落实信息化工作规范;负责数据采集和录入质量的审查和评估;负责收集、应用、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并运用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人口信息中心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广域网和局域网的网络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负责本级中心机房设备的日常管理、保养、维护和修理,并做好网络和信息资源的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并管理本级人口计

  生门户网站;提供各类应用软件和业务软件的安装调试、管理维护等技术支持和服务;承担本县信息化建设队伍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任务。

  第二十四条各业务股、各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贯彻落实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的详细规划和所辖业务信息化工作的建设标准、应用规范、工作制度、监督机制、评估方案等;推广应用本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并提供业务指导;负责执行本部门管理信息与其他相关部门信息的共享、交换机制;组织本部门信息化队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第四节乡级工作内容

  第二十五条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本级信息化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建设本级网络,配齐硬件设备,完善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及时按照要求推广、应用各种业务系统软件;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服务的各项工作制度;积极主动组织开展各类信息应用系统业务培训并指导村做好信息化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人口信息工作站应认真推广应用各类信息系统;按时收集、录入、核对、变更、反馈各种工作信息;加强对行政村计划生育管理员的培训与指导,督促村及时准确上报信息,并对上报或录入的信息数据进行跟踪、核对;及时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供信息数据;加强机房各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网络畅通和网络安全。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例会制度。领导小组应建立信息化工作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省级领导小组每年不少于3次,市级领导小组每年不少于4次,县级领导小组每年不少于6次。

  第二十八条评估制度。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信息化工作评估与验收,由各级发展规划部门具体实施,人口信息中心为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对网络和硬件等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应用、信息化队伍综合素质、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与验收,评估结果作为创建优质服务县、信息化先进县等活动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九条通报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定期通报本级及所辖单位的信息化工作情况,通报方式可采用文件、明传、会议、纪要、网络等,省级每年不少于2次,市级不少于3次,县级不少于4次。

  第三十条奖惩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制定信息化工作奖惩制度,并报本级领导小组审议。奖惩应按照领导决策层、管理服务层、操作应用层平均设置。对于连续两年及以上在信息化工作综合评估中获得前三名的单位,应在评优评先工作中予以优待;对于在信息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能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开展信息化工作,给予批评并责令改正,连续两次在信息化工作综合评估中处于最后三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未建立信息中心的市、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信息化具体工作由本级发展规划部门承担。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由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化建设工作规范一、工作目标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服务实现信息化;2、建立起适应工作需要的电子政务系统;3、实现办公自动化。二、工作职责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规范》和《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规范》要求,乡级人口信息工作站的职责主要有:1、推广应用各类信息系统;2、进一步加强对乡级信息中心的建设、规范、应用,加强对信息工作人员的管理与培训。3、按时收集、录入、核对、变更、反馈各种工作信息;通过运用MIS数据库指导单月康检服务,每逢单月利用MIS数据库提供康检对象名单。每月在MIS中查询预发放一孩生育人员信息,并打印存档,指导生育证发放工作。4、认真开展、推广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抓好村级微机和数据终端的配备,每年建成和规范不低于5个村级人口信息工作站,加强对行政村计划生育管理员的培训与指导,每年不低于1次,督促村及时准确上报信息,并对上报或录入的信息数据进行跟踪、核对;

  5、及时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供信息数据;对本乡的各类报表、MIS数据每月进行数据分析,写出规范的数据分析报告。并运用分析结果为领导提供科学决策。

  6、认真开展全员培训,每年对乡计生办全体人员进行不低于1次的信息化知识培训。

  8、充分利用VPN联网,做好各种人口计生信息的收发,保证县、乡计生网络畅通。

  9、做好工作日志,对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收集、整理、上报。

  10、建立差错更正制度,对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差错及时进行记录、更正。

  11、加强机房及乡级局域网各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网络畅通和网络安全。

  三、工作方法

  当前我们的工作重点是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也就是说应用好省信息中心开发的《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河南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和《河南省技术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围绕人口和计划生育各种信息进行管理,提高为育龄群众服务的能力。当前主要工作目标是要提高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的人员覆盖率、信息准确率、完整率等,各项数据指标能够达到省人口计生委要求的标准。

  为了实现以上目标,我们各级,尤其是领导要重视此项工作,确保经费投入,将软件、硬件配备到位;要稳定信息技术人员队伍,提高业务水

  平。各信息技术人员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使信息化建设成果能够服务领导决策,服务管理工作,服务育龄群众。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简化双独夫妻办理二孩生育证程序的通知

  豫人口〔某某〕63号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省直管试点县人口计生委:根据《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精神,为方便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育龄群众办理二孩生育证,现将办证程序简化规范如下:一、填写表格二、单位核实《双独夫妻二孩生育证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签署核实意见。三、提供材料1、经相关部门签署核实意见的《双独夫妻二孩生育证审批表》;2、夫妻双方身份证;3、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4、结婚证;5、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四张;6、夫妻双方母亲单位或户籍地村委会出具的只生育一个孩子证明。如夫妻父母有离异再婚的,需离异父母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委会出具只生育一个孩子证明。

  四、提交申请及发证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女方户籍地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女方

  户籍所在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材料齐全的,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在其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其它奖励后,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和村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公示;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乡;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乡,并书面告知理由。

  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简化办证手续,方便群众办证,不得附加任何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之外的条件和材料。

  某某年9月10日附件1:

  双独夫妻二孩生育证审批表—4—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乡级、县级各留存一份。2、单位核实意见栏,请核实本单位人员的婚育情况,填写情况属实或情况不属实。—5—附件2:证明

  系我单位(村、居、社区委员会)职工,属初、再、离)婚,只一个孩,孩子姓名,身份证号码。

  特此证明。经办人: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6—转发到微博(0)有0人参与手机看新闻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一、在第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项。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来自:写论文网:河南省计划生育网)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将第十八条第项修改为:“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删除第二十七条。

  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

  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或者乡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八、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

  第项修改为:“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将第项修改为:“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增加一项作为第项: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它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它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十一、删去第四十七条。十二、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某某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某某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某某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第十一条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上述单位应当每年将计划生育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二条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五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篇十二: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P>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规则

  (讨论稿)

  为了规范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操作,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效率和质量,以信息化手段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提高,特制定本管理工作规则。

  一、管理目的提高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对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视,规范使用、管理程序,提高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质量,方便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掌握信息。推动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生部门信息互通。落实双方在共同管理的基础上,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原则。为流动人口政策研究和决策提供科学的信息依据。二、管理体制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由省级集中规划、集中建库,采取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统一的管理规范。管理工作以各级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为主,发展规划、信息等业务部门紧密配合,户籍地与流入地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各司其职并通力协作。三、管理对象和内容(一)管理对象离开县域30天以上,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的成年流动人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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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父母一起流动的未成年人口。其中:探亲、访友、就医、出差、服军役、上中等以上专业学校等人口除外;同城区之间相互流动人口除外。

  (二)管理内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内容主要有两大部分。一是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主要有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户口性质、流入(出)日期、流入(出)地址等。二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主要有婚育证明、生育证、生育信息、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已婚育龄妇女康检信息、已婚育龄妇女人身信息、社会抚养费征收、独生子女证、费发放信息等。四、管理程序(一)信息采集坚持每月清理清查,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和服务管理信息,将信息核对填写至《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变更报告单》。填写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变更报告单》应作为录入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的依据和纸质档案留存。(二)信息录入和变更1、依据《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变更报告单》中的信息,实时或定时将新流出、流入人口的基本信息和管理服务等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2、依据《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变更报告单》,实时或定时将已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流动人口的发生变动的信息,在信息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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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及时开展信息核查和落实各项计生服务措施等工作。3、对村(社区)采集上报的流动人口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发现错误、遗漏,及时督促采集单位进行纠正和完善。负责对录入系统信息的核对,对入库信息质量负责。4、做好各种入库信息的纸质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四)村(社区)级职责1、信息采集。按照工作要求,及时采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和服务管理信息。认真、准确、清晰的填写《信息变更报告单》。2、信息上报。实时或按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上报乡级计生部门。部分有独立用户名的村(社区)级计生部门,可直接进行信息的录入、变更工作。3、信息接收和反馈。接收乡级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根据信息或配合乡级人员进行核查和服务,并及时将结果反馈乡级或录入系统(有独立用户名的)。4、有独立用户名的村(社区)级单位,要负责本单位录入系统信息的核对和信息质量的审核。六、考核评估采取平时随机抽查和对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定期对各省辖市的系统应用情况和系统信息质量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情况作为目标管理评估的依据。逐步加大利用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考核的力度,加快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工作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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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规则自2009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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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P>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豫人口[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豫人口〔2009〕30号)

  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加强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管理,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

  充分发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河南省实际,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管理发放,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豫发〔2008〕2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拨款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原资金渠道和办法发放。

  第三条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管理发放按以下条款执行。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和代理发放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符合条件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对象名单,配合代理发放机构建立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代理发放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发放协议;及时足额拨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资金,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预算决算;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及时将资金划转到个人账户,加强资金监督检查。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符合条件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资金运行过程的监督。

  第二章条件和标准第五条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只有一个子女,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二)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第六条符合上述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

  女父母奖励费。第三章资金来源和发放

  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省、市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在计算省对县(市、区)转移支付时,将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的政策作为计算县级财政支出需求的一项因素予以考虑,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通过增加转移支付予以补助。

  第八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年起,每年发放一次,到子女年满14周岁为止。

  第九条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统一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发放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十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5月底前对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进行资格确认,对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象进行年审,对退出人员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县级财政部门每年7月10日前将上级补助和本级负担的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

  第十二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在7月10日前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对象名单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应在7月30日前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到县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监督检查机制。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测算、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专项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从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对象发放奖励金或擅自改变奖励金标准的;(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专项资金的;(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第十六条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终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已经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上缴县(市、区)财政:(一)采取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冒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起实施。

篇十四: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P>  退休创业扶持政策有哪些

  #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鼓励老年人自主创业#

  辽宁省政府近日发布《辽宁省人口发展规划(2022-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其中预期,到2030年全省总人口4500万人,人均预期寿命达到80.5岁。同时将探索对生育二孩的家庭给予更多奖励政策;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

  同时,规划称,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有效挖掘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培训,支持老年人才自主创业,鼓励专业技术领域人才延长工作年限。

  到2030年总人口4500万人

  《规划》中,辽宁预期发展目标为:到2022年,全省总人口4385万人,出生人口性别比105.5,人均预期寿命达到80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72%。

  到2030年,全省总人口4500万人,出生人口性别比105.5,人均预期寿命达到80.5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2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75%。

  探索对二孩家庭

  给予更多奖励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对生育两个孩子以内(含两个)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推行网上办事,进一步简政便民。

  同时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等全面两孩配套政策。完善生育家庭税收、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政策,探索对生育二孩的家庭给予更多奖励政策,减轻生养子女负担;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和配偶陪产假制度。

  2022年前新增产床2000张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月子中心、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鼓励和推广社区或邻里开展幼儿照顾志愿服务;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加快培养月嫂和育儿嫂,推动政府、机构、社区和家庭形成婴幼儿照护合力。在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等设置母婴室或婴儿护理台,保障母婴权益。

  此外还将支持省、市、县(市、区)妇幼健康机构能力建设。2022年前力争新增产床2000张,增加产科医生和助产士3000名。

  支持部分省属高校

  创建“双一流”

  加快培养创新型、应用型、高技能、高素质大中专毕业生,不断提高新增劳动力供给质量。

  根据辽宁振兴发展需要,科学调整高等教育结构,推进“双一流”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部属高等院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重点支持3-5所省属高等院校创建国内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

  推动本科高等院校向应用型转变,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增加急需专业人才的招生计划。2022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进一步提升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

  省内高校毕业生

  在辽就业率达85%以上

  实施“博士后培养集聚工程”,对博士后工作站单独或联合招收的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给予项目经费资助。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辽工作,可直接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进一步放宽大中城市落户条件,努力吸引外省人口和人才在辽落户。

  此外,吸引省内外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辽就业,增加在辽就业率高的生源省份的招生计划;提高在辽就业率高的学校省内招生计划比例,确保省内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辽就业率达到85%以上。

  完善引进人才出入境、落户、长期居留、养老、住房、就医、子女入学、配偶安置、创业扶持等配套措施,对国家和省相关部门重点引进的外国高层次专家,公安机关可按规定为其优先办理R字签证;符合办理永久居留条件的,可按规定优先申请办理永久居留手续。

  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多渠道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落实国家出台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

  在养老服务体系上,探索建立完善支持家庭养老的政策体系,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建设预防、医疗、康复、护理等相衔接的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医疗服务体系。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大力发展养老服务

  企业,加快形成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养老服务产业集群。支持养老服务产业与健康、旅游、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

  同时,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有效挖掘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培训,支持老年人才自主创业,鼓励专业技术领域人才延长工作年限。

  全面放开小城市落户

  将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充分发挥沈阳、大连市在推动辽中南城市群建设中集聚人口的龙头作用。

  2022-2022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0.5个百分点左右,年均转户20万人左右。到2022年,力争实现1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制定实施配套政策,保障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打击选择性别

  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将性别平等全面纳入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高妇女社会参与能力。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

  #企业职工分流就业创业政策问答#

  问题一:如何获得就业岗位信息①线下:市级人力资源市场每周二、周五上午定期举办综合招聘会。地点:经济开发区韩泰南路16号。问题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所在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缴满1年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为24个月。目前,市区平均水平为1600元/月左右。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需要缴纳。问题三:什么是失业补助金对象和标准是什么失业补助金是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一项阶段性政策。①2022年3月至12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按照1000元/月标准执行。②2022年3月至12月期间,新增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参保缴费不足1年,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累计缴费1年以上的,1000元/月;不足1年的,600元/月。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期限为6个月,只能申领享受一次。问题四: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从企业分流后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可以在所在社区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金额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6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延长1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延长至退休。

  问题五:自主创业可以申领多少贷款扶持

  已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其他法定登记手续的,对个人自主创业的和创办小微企业,可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300万元富民创业贷款扶持,并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贴息补助。

  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

  问题六:自主创业还可以享受哪些补贴

  ①对办理失业登记的,推荐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带动其他人员就业、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4000元。

  ②在创业孵化基地和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的,初次创业给予最高10000元/年的租金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③对利用自有房屋初次创业的,给予水、电、宽带运营补贴,每年最高3000元,年限不超过3年。

  ④对初次创业带动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带动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5人及以下每人2000元、5人以上每人3000元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问题七: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每人每年可享受培训补贴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符合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

  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等条件的,培训期间还可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

  #2022年郑州市最新就业创业政策汇编#一、创业运营补贴

  适用对象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生,以及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并入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受理机构郑州市劳动保障培训就业指导中心受理方式网上受理补贴标准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2万元。办理要件办事流程登录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提交材料,审核公示后补贴发放到申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一次性创业(开业)补贴适用对象郑州市区(不含上街区)首次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3

  个月以上不超过一年的的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受理机构郑州市劳动保障培训就业指导中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补贴标准在郑州市区(不含上街区)创业的一次性补贴1万元。在其他县市区创业的一次性补贴5000元。受理方式窗口或网上受理办理要件①《河南省开业补贴申请表》;②创业者身份证及创业者身份证明材料;③创业者《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校生提供学籍证明材料即可);④工商营业执照;⑤员工花名册;⑥工资支付凭证;⑦创业者本人银行账户。办事流程登录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或窗口提交材料,审核公示后补贴发放到申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适用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受理机构郑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补贴标准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中企业承担部分。最长不超过3年。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受理方式窗口或网上受理办理要件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②申请补贴人员与单位签订

  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及复印件;④补贴资金审批表一式三份,补贴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⑤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单据。

  办事流程登录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或窗口提交材料,审核公示后补贴发放到申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适用对象

  1、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2、离校1年内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受理机构乡镇(街道)基层服务平台受理,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补贴标准灵活就业个人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受理方式窗口或网上受理办理要件①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②《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③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籍证明;④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⑤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办事流程登录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或窗口提交材料,审核公示后补贴发放到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五、创业担保贷款适用对象个人贷款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女劳动年龄上限均应按照原新农保享受待遇规定的60岁执行,不包括退休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自主创业时不在其他单位就业的各类创业人员。具体为: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标识为就业困难的人员,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持有《转业军人证》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

  4.刑满释放人员。持有《刑满释放人员》证明或《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5.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和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持有高校毕业证的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高校毕业学年的毕业生要进行个人承诺;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化解钢铁、煤炭、煤电等产能过剩行业工作中涉及企业的分流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要进行个人承诺;

  7.返乡创业农民工。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返乡创业农民工要进行个人承诺;

  8.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

  9.网络商户。持有网络经营的营业执照或虽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已在电商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且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

  1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贫困劳动力。

  小微企业贷款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22)》(国统字﹝2022﹞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2.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申请时小微企业吸纳的人员应不在其他单位就业。受理机构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方式窗口预约或邮寄受理。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5万元(高校毕业生不超过4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办理要件

  1、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材料

  ①《郑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③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④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⑤反担保相关材料;⑥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2、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材料

  ①《郑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企业申请书》;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③营业执照、相关行业准入许可证等经营项目证明;④吸纳人员的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材料等;⑤反担保相关材料;⑥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办事流程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各县(市、区)人社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核查人员资格、实地查看经营场所等,报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后,转交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核保,签订担保合同,核定担保额度,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转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根据经营情况、还款能力等办理各类手续,核定贷款金额,发放贷款。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各县(市、区)人社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创业担保贷款主体资格、吸纳就业人员情况,审核通过后报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核对后,转交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审核、核保、签订担保合同、核定担保额度,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转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根据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办理各类手续,核定贷款金额,发放贷款。

  六、就业见习补贴适用对象接收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

  习单位。受理机构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方式窗口受理或网上受理补贴标准留用率超过20%的,每人每月1330元;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每

  人每月2090元。办理要件①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②就业见习协议;③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及见

  习人员《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④见习人员毕业证复印件或学籍证明;⑤见习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明细账(单);⑥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⑦就业见习合格证明;⑧岗位留用人员劳动合同书(或社保缴费记录);⑨见习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办事流程登录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或窗口提交材料,审核公示后补贴发放到申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七、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符合前述条件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受理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方式网上受理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办理要件①获得毕业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材料;②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③符合条件人员毕业证复印件或学籍材料;④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办事流程登录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提交材料,审核公示后补贴发放到申请人银行账号。

  八、职业介绍补贴适用对象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办理工商登记并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

  受理机构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方式窗口受理补贴标准每人300元。办理要件①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②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复印件;③郑州市疫情防控期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承诺书;④郑州市疫情防控期间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⑤郑州市疫情防控期间职业介绍补贴人员花名册(需用工单位盖章);⑥职业介绍就业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或技工院校、高学校毕业证复印件;⑦职业介绍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办事流程登录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提交材料,审核公示后补贴发放到申请人银行账号。

篇十五: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P>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新实施细则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及本《细则》。

  第三条推行计划生育应以宣传教育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条例》和本《细则》的实施。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在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的政策规定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行。

  第二章生育节制

  第六条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按照病残儿鉴定的有关规定,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市(地)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患不育症,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按照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了收养公证手续,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只有一个子女随其回大陆定居或回大陆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经民政等部门证明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是国营企业正式职工,连续从事矿区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条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八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视为家庭确有困难:

  1、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慢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

  (四)经公安部门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十条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且为农业人口,按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并有四年以上间隔时间。

  第十二条城镇人口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控制指标,层层下达。

  第三章生育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生育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的生育计划。

  制定人口计划不得突破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且必须以符合《条例》规定的有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人数为依据。

  第十四条各级计划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口计划的拟定、管理;统计、公安部门负责统计、公布人口有关数据。

  第十五条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人口计划执行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适时进行抽样调查,对人口目标管理进行严格的考核,落实奖惩。

  第十六条未完成人口计划的人民政府,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报告,分析未完成计划的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把生育指标落实到人,并采取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生育计划,做到无计划外生育。

  第十八条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须按有关规定领取生育证,同时必须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后方可生育。

  第十九条各级医疗、卫生、妇幼保健部门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部门应凭生育证接生。

  第二十条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出生,并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由当地公安和粮食部门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按照《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优生和节育措施

  第二十二条提倡优生。禁止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传畸型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夫妻双方患病,应对一方采取绝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对患病者采取绝育措施。已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

  第二十三条凡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经鉴定女方不适宜上宫内节育器,或夫妻双方均不适宜采取绝育措施的,应使用其它有效的避孕药具。

  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建立避孕节育措施普查制度,定期进行孕情检查。

  不论何种原因,凡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四条接受绝育措施后,因情况变化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经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方可在指定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和医疗、妇幼保健单位施行复通手术。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经费按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开支。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待遇:

  (一)一对夫妻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一对夫妻按规定有两个子女,因死亡只留下一个子女的;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一个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无生育能力,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篇十六: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P>  电子婚育证明网上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婚育证明是是办理准生证的前提证明,通常需要男女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户籍所在地出具。准生证又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措施,下面我对电子婚育证明网上办理流程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相关知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电子婚育证明网上办理流程是怎样的以往的纸质婚育证明,不仅社会成本巨大,也给流动人口增加了

  负担,很多人不得不往返奔波所在城市和家乡多次,还会遭遇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衙门作风。而电子婚育证明则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电子婚育证明是无需申请和办理的,一般是由所在地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将成年流动育龄妇女信息上传给国家流动人口子系统电子婚育证明数据库,以便集中统一的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

  二、准生证网上办理流程目前很多城市都开展了网上计划生育登记,以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首页下拉就可以看到网上办事的窗口,点击进入场景式服务。

  进入之后,按照提示,把资料填写完整正确,取证可选择自己取或快递的方式。非常方便,所以如果当地有网上办理的系统手写首先

  优选再网上办理。没有的再到当地计生委咨询,准备的资料大部分地区要求大体都是一样的,只是中间手续环节有所差异。

  三、计划生育服务证是集准生证、查环等功能为一体的证件。已婚妇女怀孕后,孕检、分娩、享受免费避孕药具、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这个《计划生育服务证》。根据2016年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指出,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改进再婚等情形再生育管理。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事,进一步简政便民。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这是在“准生证”制度实施多年后,我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大变革。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今后我国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无需审批。目前在全国多个地方,准生证已经废除,取而代之的是生育服务证。

  综上所述,电子婚育证明是无需申请和办理的,一般是由所在地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将成年流动育龄妇女信息上传给国家流动人口子系统电子婚育证明数据库。以上就是我对

  电子婚育证明网上搬来流程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相关知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篇十七:河南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

P>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1.06.28【实施日期】1991.06.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常务会议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三日审议通过

  省政府令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及本《细则》。

  第三条推行计划生育应以宣传教育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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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一起抓。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条例》和本《细则》的实

  施。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

  职,在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的政策规定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行。

  第二章生育节制

  第六条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一)按照病残儿鉴定的有关规定,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市(地)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患不育症,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按照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了收养公证手续,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只有一个子女随其回大陆定居或回大陆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四)经民政等部门证明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是国营企业正式职工,连续从事矿区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五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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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只有一个女孩,且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第九条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八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

  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视为家庭确有困难:(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姊妹数人,只照顾一

  人);(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四)经公安部门证明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第十条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且为农业人口,按本《细则》第九

  条第一项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年龄必须在2

  8周岁以上,并有四年以上间隔时间。第十二条城镇人口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控制指

  标,层层下达。

  第三章生育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生育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的生育计划。

  制定人口计划不得突破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且必须以符合《条例》规定的有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人数为依据。第十四条各级计划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口计划的拟定、管理;统计、公安部门负责统计、公布人口有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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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人口计划执行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适时进行抽样调查,对人口目标管理进行严格的考核,落实奖惩。

  第十六条未完成人口计划的人民政府,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报告,分析未完成计划的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把生育指标落实到人,并采取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生育计划,做到无计划外生育。

  第十八条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须按有关规定领取生育证,同时必须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后方可生育。

  第十九条各级医疗、卫生、妇幼保健部门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部门应凭生育证接生。

  第二十条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出生,并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由当地公安和粮食部门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按照《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优生和节育措施

  第二十二条提倡优生。禁止患有遗传性精神病、遗传性智能缺陷、遗传畸型等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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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夫妻双方患病,应对一方采取绝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对患病者采取绝育措施。已怀孕的必须中止妊娠。

  第二十三条凡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经鉴定女方不适宜上宫内节育器,或夫妻双方均不适宜采取绝育措施的,应使用其它有效的避孕药具。

  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建立避孕节育措施普查制度,定期进行孕情检查。不论何种原因,凡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第二十四条接受绝育措施后,因情况变化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经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方可在指定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和医疗、妇幼保健单位施行复通手术。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经费按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开支。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待遇:

  (一)一对夫妻只有一个子女的;(二)一对夫妻按规定有两个子女,因死亡只留下一个子女的;(三)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一个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四)夫妻无生育能力,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第二十七条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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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婚后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数合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包括自己抚养或离婚时判随对方、托人抚养、送人的成活子女)的,应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保健费停止发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再婚后按照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二十八条已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一切奖励。

  第二十九条独生子女保健费来源:(一)国营和集体企业单位,从企业福利基金、利润留成中解决。如确有困难,可报经财政部门批准,由企业管理费补充。(二)机关、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如有困难,可在单位行政费或事业费中解决。(三)城镇待业人员参加劳动服务公司或者其联营组织的,从所在单位公益金中列支。(四)是城市无职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费中列支。(五)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六)是农民的,从集体提留、乡(镇)村留利中发给或采取其它奖励形式。第三十条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经教育仍不按《条例》规定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或拒绝孕情检查的,可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按《条例》规定,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未领得生育证而计划外生育的,应按《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和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后,不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或不继续在深山村长期定居的,按计划外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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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子女处罚。第三十三条非农业人口超生的第一个子女在七年以内,超生的第二个子女在十四年

  以内,粮食部门停供计划内平价粮油并不发给各种补贴。第三十四条按计划生育了第二个子女后又计划外生育的,按《条例》有关规定从重

  处罚。第三十五条计划外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应按《条例》规定从重处罚,具体标准由各

  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六条因违反《条例》规定受处罚的,不得因离婚、子女死亡或将子女送他人

  收养为由,减免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条例》和本《细则》,

  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处分规定》处理;应当给予经济处罚或其它处罚的,依照《条例》规定的幅度从重处罚。

  第三十八条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和其它罚款的管理与使用应严格按《条例》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条例》和本《细则》所称深山村,是指海拔800米,相对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粮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住户。深山村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到村、户,报市(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和本《细则》从严制定实施措施。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d54173--011025x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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