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意见】瓦房店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完整版】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意见】瓦房店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司法意见】瓦房店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完整版】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现就我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围绕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切实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主体组建法律顾问机构的原则;2.采取全市统一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若干律师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原则;3.坚持聘请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的原则;4.切实发挥公职律师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原则;5.坚持法律顾问在任期内和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利的原则;6.实行对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2015年底,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法律专家、法律实务工作者、执业律师、公职律师的专业知识优势,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形成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法律顾问工作体系。通过构建完备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体系,示范引领和推进带动企业、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法律顾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服务体系,满足社会各层次的法律服务需求,把法律服务、法律宣传覆盖到我市各个领域,为加快推进“五个瓦房店”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法律顾问机构设立、人员组成和选聘方式

市政府决定设立瓦房店市法律顾问委员会,由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任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成员由聘请的各领域、各方面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政府购买服务的律师法律服务机构的律师以及公职律师、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事务集体提出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办公室),法律顾问办公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全市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办公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建立法律专家库,向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实务部门征集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经验丰富的人员,经考察遴选并报分管法制的市政府领导批准后进入专家库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参与法律事务的研究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并给予适当报酬。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顾问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政府招标采购法律服务的法定程序,确定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提供律师法律服务的机构。法律顾问经费统一纳入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报酬,由法律顾问办公室统一提出初审意见,呈报市财政局核定支付。制定《瓦房店市人民政府聘用律师法律服务机构工作暂行规定》,强化组织协调和考评监督,并结合具体工作实践不断加以完善。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顾问办公室)受市政府委托承担对全市公职律师的联络、组织、协调、指导、管理等职责。公职律师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除了承担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外,还要按照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安排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在单位应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其履行市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所发生的差旅费等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中列支。

三、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为全市政府机关重大决策议案、行政行为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者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签订合同主体的委托,协助草拟、审核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对重大合同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法律风险评估意见;

(四)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复议、调解,参与处理涉及政府机关的民事、经济、行政及其他纠纷;

(五)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六)对本市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重要规范性文件施行后效果评估,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七)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研究、论证;

(八)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

(九)参与指定日信访接待,为接访或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信访积案核查,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

(十)参与突发事件、群体性矛盾、信访矛盾的处理和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十一)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

(十二)应邀参与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三)办理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时享有的权利

(一)可以应邀列席或参加有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建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

(三)有权调阅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相关的资料、文件,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四)认为属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可以向法律顾问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法律顾问办公室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五)为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向法律顾问办公室提出调研、考察的要求。

五、法律顾问应当遵守的工作纪律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应当保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时间,按要求列席或参加有关会议;

(三)在提供法律服务时,认为本人与法律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要主动申请回避;

(四)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在诉讼、仲裁、非诉讼或者复议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七)不得从事其他损害政府机关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法律顾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法律顾问办公室报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批准予以解聘。

六、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领导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是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作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依法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各位副市长任副组长,政府办、编委办、法制办、人社局、财政局、司法局等单位为成员的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立法律顾问推进过程中协调、联络和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加强自身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在法律顾问机制中的主导作用,要配齐专业人员,有条件的应当招录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要将法律顾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努力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形成法律顾问工作长效机制。

(二)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精心组织实施全市法律顾问工作,市财政局要立即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若干律师法律服务机构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政府采购确定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可拓展到党群部门。市监察局、审计局要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各法律服务需求部门和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衔接,责成专人负责;各法律服务需求部门要和确定的律师法律服务机构加强工作配合,实现法律服务无缝衔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建立工作档案和管理台帐,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考核,不断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果,推进全市法律顾问工作取得成效。

推荐访问:瓦房店市 实施意见 法律顾问 【司法意见】瓦房店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